犯罪既遂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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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新论

王志祥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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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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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

王志祥,男。1971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1993年结业于河南师范年夜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结业于中国人平易近年夜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结业于中国人平易近年夜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IOA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在河北年夜学任教10余年。现任北京师范年夜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暨比力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在《法学家》、《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刑法论丛》、《刑法评论》、《法制日报》、《人平易近..本书对于犯罪既遂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在体系结构上共分五章。
   第五章就派生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在成立犯罪的根本上进展到法定完成状态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恶形式的犯罪之中;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形态之一;犯罪既遂的判断不能脱离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予以设定。法律免费下载电子书《犯罪既遂新论》的作者王志祥和北京师范年夜学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法律类书籍在线看书,《犯罪既遂新论》在线看书。
   第二章就犯罪既遂的判断尺度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刑法理论中三种争议不雅点的述评,提倡犯罪构成客不雅要件要素齐全说。
   第三章、第四章就根基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讨论。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既遂的犯罪构成中是否包括结果要素,可以将根基犯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再进行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划分;对于实害犯应界定成以特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这里的“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素,也包括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要素,还包括区分根基罪与重罪的要素;危险犯与其相对应的实害犯之间是一种根基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数额犯、情节犯、目标犯是根据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类型的不同对根基犯的既遂形态所作的另外一条理的划分;数额犯、情节犯都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目标犯的既遂与特定目标的实现没有关系。各章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就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设置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派生犯具有相对的自力性;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都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加重犯既遂的判断尺度是:根基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全+加重因素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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